科创板ipo注册(上交所怎样对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
一、科创板上市辅导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登陆科创板要经过五个关卡,分别是改制与设立股份公司、尽职调查与辅导、申请文件的制作与申报、申请文件的审核和最后的发行与上市。
在第一阶段,企业需要将组织形式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阶段,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从业务、财务和法律三个方面展开调查,以评估企业是否达到上市条件。
到了第三阶段,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看,发行人向上交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3)发行人全部股票登记的证明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董高监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
(6)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第四阶段,科创板的审核程序如下:
(1)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
(2)上交所受理(5个工作日内)/要求补正(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报送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电子版本(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4)首轮审核问询(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5)问询回复或多轮问询;
(6)出具审核报告;
(7)上市委员会审核;
(8)出具同意审核意见或终止审核;
(9)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
(10)证监会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20个工作日内)。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已有六家企业通过了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并提交了注册文件,其中天准科技从上交所受理文件到成功过会,仅用了65天。而从上交所的文件指引看,科创板的审核时限原则上为6个月,上交所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
最后一个阶段至少要13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布招股意向书(T-5);
(2)网下路演(T-4至T-2);
(3)网上路演(T-1);
(4)发行股份(T);
(5)摇号(T+1);
(6)中签缴款(T+2);
(7)款项到达券商,当时转给发行人并验资(T+3);
(8)发行结果公告(T+4);
(9)完成股份登记(T+5);
(10)发布上市公告书(T+6);
(11)股票上市(T+7)。
但是目前还没有科创板拟上市企业进入到该阶段。
不一样的科创板减持新规
除了IPO之外,让拟上市企业关心的还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股东们的减持问题。
一、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纳入监管范畴
从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看,它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票纳入了监管范畴,这在A股的其他板块是前所未有的,其具体要求如下:一是自上市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二是自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该部分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三是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其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从上述要求看,第一条与“传统板块”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第二条要求则意味着核心技术人员在科创板企业上市后5年内,即可依法减持全部所持首发前股份。
二、严格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要求
对于科创板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来说,要求显得更为严格。
具体来看,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方面,除了满足传统要求--上市起36个月不得转让外,他们和董监高在面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处罚作出之日起至终止上市前,也不得减持公司股份。而且,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自上市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第4、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而在董监高方面,传统板块的要求是上市起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任期内每年不得超过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原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25%之外,科创板企业的董监高们在满足上述要求时,还被要求在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上市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上述期间内离职的,也应当继续遵守规定。这样的要求对于传统板块司空见惯的减持现象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二、ipo提交注册后多久会有注册结果
根据规定科创板上市企业在提交注册之后进行审核的时间一般是6个月。而根据已上市的科创板受理企业的审核时间来看,发行上市审核的平均时间为112天,也就意味着科创板上市企业从申请到受理完成注册的瓶颈用时不足4个月,远低于规定的时间。
科创板基本介绍:
1、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合理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2、为做好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工作,将在五个方面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一是构建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三是基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四是建立更加高效的并购重组机制,五是严格实施退市制度。
三、科创板上市审核哪些材料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注册办法》)
1行业要求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2持续经营满3年(无例外)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对监事无要求,对核心技术人员有要求)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1)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5个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董监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上交所规定的发行审核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简称《上市审核规则》),上交所对发行上市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二是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三是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
1上交所进行发行上市审核
上交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2电子化审核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
3上市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
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4上市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上交所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5发行审核重点关注
1、上交所对发行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是否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2、上交所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存在疑问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作出解释说明,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相应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6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对发行条件具体审核标准等涉及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将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
7自律监管
上交所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在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1)发行人及其董监高;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
(3)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