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周记财经 > 股票 > 正文内容

育林基金可以退回吗「育林基金可以退回吗现在」

更新时间:2026-06-26 11:35:30 股票3年前 (2023-04-23)45
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年初根据年度木材采伐计划、销售计划和营林生产计划,编制育林基金收入、支出预算,年终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编制育林基金决算。从外省、外地购进的木材,原地没有征收育林基金的要按以上征收标准补征。由按规定应征的育林基金,不得拒缴、截留、占用。第五章 收缴办法第七条 国营林场提取的国有育林基金,按隶属关系,依按上述比例按季度上缴。

本文目录

辽宁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出售自产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育林基金。第三条 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用。第四条 育林基金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育林基金可以退回吗「育林基金可以退回吗现在」

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规格材、非规格材、等外材、杂木杆、大棍、小松原条、小农工具材、地方锯材和木制成品、半制成品、木片以及木炭、人造板、造纸、香菇、木耳等产品用木材等。第六条 育林基金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采伐林木,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征收;

(二)集体林、联营林、股份合作林、私有林采伐林木,按木材销售收入的15%征收。第七条 林业生产单位将自己生产的木材,未经销售环节直接使用或者用于加工的,按照当地同材种木材的平均销售价,根据实际消耗木材数量和规定标准征收。第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路旁、河旁、村旁、宅旁自造自用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中幼林透光抚育所生产的原条、小杆免征育林基金。第九条 育林基金在木材初次销售时一次征收。对漏征育林基金的,应当补征。

育林基金按月征收、按季上缴。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欠缴或者擅自减免、侵占、挪用、平调育林基金。第十条 下列资金收入统一纳入育林基金管理:

(一)依法查处的滥砍盗伐和违章运输的木材、木制品的变价款及赔偿金;

(二)育林基金有偿使用收回的本金和投资收益;

(三)育林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四)应纳入育林基金收入的其他资金。第十一条 育林基金根据征收来源分为国有林育林基金和乡村林育林基金,分别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有林育林基金,按征收总额上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0%,上缴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15%,留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40%;

(二)乡村林育林基金,按征收总额上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上缴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80%(其中包含返还给集体、联营、股份合作及私有林场的30%)。第十二条 育林基金主要用于营林造林的下列支出:

(一)种子园、母树林经营等种苗繁育;

(二)整地、种苗、植苗、补植、幼林抚育等更新造林;

(三)森林抚育;

(四)低产林改造;

(五)封山育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管护;

(六)修建营林道路、营林护林基础设施和购置营林护林设备;

(七)造林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和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补助费;

(八)营林科学技术推广、技术培训费用、林业宣传教育;

(九)征收育林基金的管理费及代征手续费。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筹规划、保证重点、择优扶持、讲究效益的原则,分配使用育林基金。对用于发展商品林和林业资源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育林基金,可以实行有偿使用,限期回收;对用于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而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的生态公益林支出,可以实行无偿使用。第十四条 育林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纳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生产单位应当编制育林基金预算。年初根据年度木材采伐计划、销售计划和营林生产计划,编制育林基金收入、支出预算,年终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编制育林基金决算。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育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由税务主管机关批准不征营业税。

育林基金实行专款专用,节余结转使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第十六条 林业生产单位留用或者返还的育林基金,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育林基金使用用途严格管理,并设立专户单独核算,不得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第十七条 征收育林基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征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票据的领用、发放、存根回收登记等工作。

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从资金上保证森林的培育,不断扩大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征收范围第二条 凡经营以下产品,均应缴纳育林基金:

(一)木材(不分树种、材种、等级、规格,包括旧房木料。下同);

(二)竹材(楠竹、杂竹);

(三)木竹成品、半成品;

(四)木炭、商品薪材、树蔸;

(五)经济林产品、木本油料,以及以木竹为原料生产的香菇、木耳、茯苓、竹笋(包括玉兰片)等林副产品;

(六)各种树脂、树皮和木本花、叶、果、药材、油料。第三章 征收标准第三条 木竹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缴纳育林基金:

(一)木材、楠竹,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12%缴纳;

(二)杂竹,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6%缴纳;

(三)五把一杠、等外材、树蔸、小材小料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10%缴纳;

(四)木竹加工单位、或林农向木材经营单位、用户以及在市场上直接投售的木制成品和半成品按林业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的12%缴纳;

(五)竹制成品、半成品,木炭、商品薪材按其销售价的5%缴纳。

(六)木耳、香菇、茯苓、竹笋等林副产品、油桐、油茶等木本油料、经济林产品以及各种树脂、树皮和木本花、叶、果、药材等按其第一次销售价的5%缴纳;

(七)用民用材修建房屋的每立方米征收育林费杉木十二元,松木六元。

从外省、外地购进的木材,原地没有征收育林基金的要按以上征收标准补征。

部队、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采伐自有木、竹和林农个人采伐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空坪隙地自有竹、木,属自用的免征育林基金,出售的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第四条 育林基金只能征收一次,不得重征或漏征。由按规定应征的育林基金,不得拒缴、截留、占用。林业部门有权向缴纳单位和个人催缴清算,如违反规定拒缴、隐瞒的,林业部门有权对其处以二到三倍罚款。第五条 国营林场比照此标准执行。第四章 提留比例第六条 各级提留比例如下

(一)集体林育林基金上交省林业厅15%;上交地(州、市)林业局15%;县林业局留用70%。提留比例调整后产区原由省林业厅统一支付的造林贴息、种苗、封山育林经费等原则上改由有关地(州、市)县承担。

(二)国营林场的国有林育林基金提留比例按隶属关系分为:厅直属国营林场上交省林业厅30%,林场留用70%;地(州、市)直属国营林场上交地(州、市)林业局30%,林场留用70%,县属国营林场上交地(州、市)林业局10%,上交县林业局20%,林场留用70%。第五章 收缴办法第七条 国营林场提取的国有育林基金,按隶属关系,依按上述比例按季度上缴。第八条 森工企业(包括林工商公司)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在月终后的十五天之内交给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第九条 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森工企业收购经营的木竹和林竹产品,应在收购环节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工作站和其他受托单位缴纳育林基金,缴纳标准比照当地林工商或木材公司销售价格确定一个“基价”,按此“基价”计算缴纳育林基金。第十条 林业工作站和其他受托单位代征的育林基金,月度终后五日之内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缴纳,代收单位的手续费可按代收金额3%-5%提取,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返回。第十一条 县林业局应在季末的十五天之内按育林基金规定的比例交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地(州、市)林业局应在每半年内按规定比例上交省林业厅一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补足差额。第十二条 凡不按期交纳育林基金的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不办理有关采伐、运输、出省证手续和停拨有关经费。第六章 使用范围第十三条 育林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营林生产,主要用于工程造林,速生丰产林,楠竹林基地的造林、育林、护林,飞播造林、育林(包括封山育林)、采种、育苗、迹地更新及其贷款造林贴息等营林生产支出,也可以用于购买中幼林;

(二)森林保护:主要用于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护林防火;

(三)营林人员补助费:主要用于区、乡、村雇请营林人员、护林人员经费开支;

(四)营林建设支出:主要用于营林、护林设施(如防火线、了望台、林道等)的修建补助;

(五)营林其他支出:森林资源清查、林业科研课题及成果推广经费,林业资源开发、代征育林基金的手续费等;

(六)育林基金不得用于林业部门基本建设、非生产设备购置。

全年用于本条(一)、(二)项支出应占育林基金支出总和的70%左右。

什么是育林基金?

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预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技术推广、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今天给各位分享育林基金可以退回吗的内容就聊到这里吧,其周记财经对育林基金可以退回吗现在进行了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周记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