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费用由谁承担 提存费用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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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费用由谁负担
1、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来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关于提存费用的承担问题,《民法典》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而且提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因此提存的费用应该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费主要包括:提存公证费、提存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提存的程序是什么?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5、验收提存物登记存档。
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提存部门的标的物,提存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场,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制作验收笔录。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当提交提存人核对。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存人等有关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字。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提存部门可予以保全证据,并在笔录和证书中注明。对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应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对易腐烂、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门应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者变卖,提存其价款。
总结:提存费用包含的项目、提存费用的承担者以及提存的条件和程序。提存费用包含的项目有很多,由债权人承担。当事人在满足提存条件的情况下,准备好申请书和债务证据等相关材料,就可以申请提存,受理结果需耐心等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
质押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一般而言,如果是管理质押物所产生的费用,由质权人承担。
对于保管质押物,根据我国《民法典》,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因此,既然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那么因保管质押物所产生的费用,一般也要由质权人承担。不过,如果双方就此问题提前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也要参考合同约定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标的物提存以后意外损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损失由债权人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了,相关费用、标的物灭失风险等将由债权人承担的。
法律分析
债务人将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部门取得货币所有权,债权人提_领取时,提存部门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债权人交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即可,债权人从而取得交付货币的所有权。因此,讨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针对特定物而言。根据我国一些地区的说法,提存不过取得提存物之占有,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经由提存所媒介而转移其所有权于债权人。给付物经提存后,其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债权人得随时请求提存物之交付。因提存发生的风险负担、孳息归属、费用负担等效力,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提存为前提。合法有效的提存,必须以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提存物符合合同约定等作为条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提存,将确定不发生提存的效力。本法的提存制度设计推定一经提存债务即消灭,如嗣后发现提存原因消灭或提存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债权人拒绝领取提存物的,债的关系不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效力溯及地不能发生。债权人如果不就提存物的瑕疵提出异议,则提存的瑕疵已被补正,提存物受领权溯及于提存时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什么是提存制度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公证处为法定提存部门,人民法院是不能作为提存部门的。《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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