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费用(水土保持费收费标准)
尊敬的读者,水土保持费用和水土保持费收费标准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但许多人对其仍存在疑惑。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为你提供清晰的解释和深入的分析,希望能满足你的求知欲望。
水土保持费属于什么费
水土保持费一般指水土保持补偿费,一般由税务部门征收,在会计核算中,一般企业缴纳的水土保持费,归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什么费用?
若是一般企业的水土保持费,则属于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若是房地产企业,则属于开发成本。
在会计账务处理方面,如果是一般企业的水土保持费,是通过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具体的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水土保持费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房地产企业缴纳的水土保持费,则是通过开发成本科目核算,具体的分录为: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水土保持费的概述
首先,这个水土保持费是针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来征收的,征收水土保持费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水土和环境不被破坏,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费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项目申请,先主管部门审批后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缴费通知单,接着缴费人自主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最后缴费成功后,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
水土保持费如何征收?
以海南省为例,根据《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1〕716号)规定:
一、收费标准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
(三)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1.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为1.2元。
2.其它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在服务年限内,自开始生产之年起,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或者按照公布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四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水土保持收费最新标准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文件,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降费标准进行了明确。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7〕104号)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0.8‰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16元/吨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规定,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现行收费标准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贯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部分: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水资源费。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或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取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
三、上述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已按原标准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按照“谁执收、谁发起”原则,县水利水电局已全面开展非税收入退付工作。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应当向水行政部门缴纳的费用。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水土保持费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第八条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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