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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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主观: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代履行人的确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以由他人完成的,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该行为义务不能代履行时的处理方法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照该规定再次处理。
代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代执行的义务—般是作为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对不作为义务,如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执行,就不能适用代执行。而且该作为义务还必须可由他人代为履行,有些针对特定人的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有些针对特定人的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则不能适用代执行,如服兵役。
(2)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故意不履行义务。
(3)代执行的他人既可以是执行机关和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执行机关自身。如中国森林虫害防治条例规定:被责令限期根除病虫害者不除洽的,森林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4)执行结束后,由义务人支付代执行所发生的费用。代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告诫、代执行、征收费用。告诫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规定—个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在告诫所设定的期限内,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实际不能履行时,始得代执行。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形势紧迫,也可不经预先告诫和不待期限届满,立即代为执行,这种情况又称“即时代执行”。代执行完毕后,由执行机关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执行费用以代执行的实际支出为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代履行的费用由什么人承担
代履行的费用由被代为履行的人承担。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间接执行方式之一。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代履行的一般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1、执行对象特定,只针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该义务须可为他人代替履行;
2、当事人不履行,只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方可实施代履行。如果当事人按期履行,则不得适用代履行;
3、事先催告,行政机关必须事先催告。只有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才可以代履行;
4、后果特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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