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占地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以及占地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国家规定占地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占地是指占用土地。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来承担赔偿义务,对于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对于侵犯公民或者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赔偿。
一、占地国家赔偿标准
国家占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各省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但主要有两种依据:
一是本地的《土地管理条例》,例如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以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这个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大致需要赔偿如下几块地方:
1、承包经营费:即你们享有该地的使用权是否缴纳了承包经营费给村里?如果交纳了,那么应当由征地的政府退还你们从征地之日起到承包使用该地终止之日的承包费。
2、土地类别分为六类。第一类为耕地,第二类为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在种植的山坡地,下同),第三类为非经济林地,第四类为养殖水面(山塘水库),第五类为未利用地,第六类为集体建设用地。
3.各类区和类别的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补偿标准第一类区:耕地3.75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2.0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6万元/亩,养殖水面1.5万元/亩,未利用地0.3万元/亩。第二类区:耕地2.7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1.4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45万元/亩,养殖水面1.3万元/亩,未利用地0.17万元/亩。第三类区:耕地2.5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1.2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4万元/亩,养殖水面1.15万元/亩,未利用地0.16万元/亩。
4、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用的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和不需要统一安置人员的,按本标准执行。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从中提取不超过征地补偿标准10%的额度,作为村级土地补偿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集体建设用地前的地类加上报批费用进行补偿。或者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不另作补偿。
5、计算田地作物现在的数量和价值(青苗补助),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占地
1.对于建筑物而言,占地面积是指建筑占地面积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般按底层建筑面积。通常用于计划地块的建筑密度,计算公式是:建筑密度=占地面积/土地面积。
2.可以指到手的空白地皮的平米面积,即地块总面积。在最初进行报批立项时,会经常用到“占地面积”这个词,就是这个意思。用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等于建筑面积。
三、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若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占地的行为损害了您本人的权益,您可以准备好充分的资料证明来向行政机关进行索赔。
法律客观:《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占地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实际中,由于某种需要,如修建铁路、建设公共设施等,国家会征用相应的土地。土地征用,一般都会触碰到被征地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弥补给其带来的损失,补偿肯定是少不了的。针对这一内容,国家有一定的补偿标准。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占地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占地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对于土地,国家一般都是征用,既然是征用,就是补偿,而不是赔偿,下面是关于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占地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通常情况下,对于国家征用土地,都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政策,以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事先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供其参考了解。如果有争议的地方,或者不了解的内容,也好提前解决,以免耽误相关的事宜,这样对双方都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
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支付、承担或者追偿等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
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六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国家赔偿费用直接支付给赔偿请求人。
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10日内,复核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1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百分之十五至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单个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个人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不得超过湖南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督促赔偿义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九条作出责令承担或者追偿国家赔偿费用决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一次性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一次性上缴确有困难的,经赔偿义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一年内分期上缴。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1日发布的《湖南省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同时废止。
文章分享到这里,希望我们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和占地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的内容能够给您带来一些新的认识和思考。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探索我们的网站或者与我们交流,我们将尽力为您提供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