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什么是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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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是什么意思包括哪些内容
价外费用是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价外费用包括什么内容?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价外费用的会计核算
案例:A向B销售货物一批,适用税率为17%,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款117万,因B延迟付款向A支付利息11.7万元,则A收到的128.7万元,应当全部按照17%计税,开具发票时,选择货物对应的编码,金额为110万元,税额为18.7万元。
会计核算方面,不宜直接把销售额全部计入营业收入,而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业务实质进行职业判断。
一般而言,价款部分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价外费用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包装物租金等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购买方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上例中的价外费用对销售方而言,实质上属于利息收入,应当冲减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128.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财务费用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万元
购买方的处理为:
借:原材料100万元
财务费用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万元
贷:银行存款128.7万元
什么是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扩展资料
价外费用的实际判断标准: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与价内费用怎么区别
一、通过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区别
1、价外费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
2、价内费用: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作为课税对象价格的组成因素的税种。
二、通过费用内容不同区别
1、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2、价内费用:包括营业税和消费税。
三、通过检查方式不同来区分
1、价外费用:要向企业销售部门了解企业的销售情况的结算方式,摸清有无价外补贴。对与企业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要求其提供合同、协议并审阅其业务相关内容,通过产品销售市场分析有无加收价外补贴的可能及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收取价外费用等。
2、价内费用:反映了商品价格构成的组成部分,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生产出的社会产品,扣除了补偿价值以后的国民收入,需要各项社会必要扣除,商品课税是国家执行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价外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价内税
价外费用包括哪些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根据账务处理要求分为两三类:
1、不记入企业收入。
2、不计入收入,但应计缴增值税。
3、应该记入收入。
对锁售方,通赏列入发票总金额;其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想关科县)。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即符合规定的价外费用,应以不含税金额计入收入或者冲减相应费用。同时计征销项税。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按此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水电费,视为代委托方(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收取款项并由委托方以其自身名义开具发票给业主或者租户。
目前这一规定存在的操作难点是“代收容易出票难”,物业公司代收很方便,但是水电企业去很难实现将发票开给业主或者租户,主要是因为水表或者电表的登记人与实际使用水电的消费主体不一定一致,而且还有不少电表水表按照门牌号码登记。
价外费用不包括违约金吗?
价外费用是包括违约金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采用了正列举和反列举的方式,但随着经济业务的日益复杂,必然会存在列举不尽的情况。2016年营改增时,新的税收文件只对价外费用进行了概括性描述,未再逐一列举,具体如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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