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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幼儿园学费(重庆幼儿园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

更新时间:2026-07-22 23:44:48 费用3年前 (2023-12-06)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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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幼儿园收费标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9〕456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4号)精神,在认真调查、测算和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规范、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合理分担教育成本机制,坚持“按质定级、按级收费、优质优价”原则,

重庆幼儿园学费(重庆幼儿园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

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本通知只适用于我市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三、幼儿园依据规定向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一)保育教育费

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区县(自治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教育成本,在不超过市定政府指导价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保育教育费主要用于:自聘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预留发展资金等;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的支出。重庆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单位:元/生.月办学等级办学形式收费标准一级幼儿园全日制400二级幼儿园全日制300三级幼儿园全日制200未定级或未达等级全日制120未提供午餐午睡全日制按本等级标准的70%收取备注1.寄宿制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2.市级示范幼儿园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3.保育教育费中含20%管理费,幼儿家长可凭缴款收据回单位报销,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共同负担。(二)伙食费(含点心费)

伙食费(含点心费)属代收费,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伙食费坚持“代收代支、收支相抵、多退少补,按月公布,期末结算”的原则。

(三)幼儿园在正常工作作息时间之外面向家长和幼儿的延伸服务以及开展的3岁前婴儿教养,必须按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办班,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五)原卫生保健费、专项教育实验费和代收费中的水电费、学习用品费、文娱活动费、体检费、卧具折旧费等7个项目,归并入调整后的保育教育费中。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在正常工作作息时间内以各种名义另外收取费用。四、幼儿中途休园、退园的收费规定

(一)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保育教育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二)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三)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五、坚持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收费减免制度,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经批准可酌情减免保育教育费。

对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对革命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所在幼儿园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减免当期的部分或全部保育教育费。

六、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幼儿园收费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专用票据。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幼儿园应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渝办发〔2002〕136号)的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照市教委规定班级人数招生。对不按规定配备教职工和超班额20%招生的幼儿园,降低一个等级收费。

八、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在测算教育成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具体的规范、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从2010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九、原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附:<<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价[2005]4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的规定,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已经市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并予以登记(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5]31号),现将《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五年九月七日

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五条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第六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按下列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一)经市级及以上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市教育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区县(自治县、市)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区县(自治县、市)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区县(自治县、市)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下列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经市级及以上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教育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经区县(自治县、市)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报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十条民办学校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退还学生相应费用:

(一)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造成学生退学的,所收费用(包括代收代管费用)应全额清退。

(二)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除外)的,当期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三)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严重疾病或学习成绩差等情况需要退学或自愿退学,以及符合规定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退还。学校至少扣除当期学费和住宿费的5%。

当期学费和住宿费扣减计算公式为: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学费+住宿费〕

(四)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一个月的,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已结束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未开学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六)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的退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按下列情况确定:代办事项已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不予退还;代办事项尚未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扣除发生额的余额退还;不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时间计算退费。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代收代管费用。

第十四条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受教育者就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退费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退费计算时间以学生按规定办妥退(转)学手续时间为准,因民办学校原因造成延时的,从学生向学校提交退(转)学申请之日起按7个工作日计算。一个学期按五个月,每个月按30天计算。所交费用涵盖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应分摊到每个学期计算,本实施细则所称“当期”即指一个学期;所交费用涵盖的时间等于或短于一个学期的,本实施细则所称“当期”即指实际涵盖的时间。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民办学校应参照公办学校建立和完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第十九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不能在民办学校收费时直接从收费的收入中提取回报。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重庆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级园:全日制的最高收费标准为225元/月;二级园:全日制最高为175元/月;三级园:全日制最高为125元/月;市级示范园:全日制最高为700元/月。

根据市发改委发布的2022年版《市民价格信息指南》,在学前教育中,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如下表所示:一级园:全日制的最高收费标准为225元/月;二级园:全日制最高为175元/月;公办一级园收费标准:600元/生·月

1.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2.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3.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重庆公办幼儿园学费多少钱一学期

日前,重庆市教委发布消息,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

公办一级幼儿园

600元/生·月

公办二级幼儿园

500元/生·月

公办三级幼儿园

400元/生·月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200元/生·月

收费标准还规定:

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

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

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

上浮不超过30%

市级示范幼儿园

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

上浮不超过25%

重庆幼儿园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

2023年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1.市级示范园:700元/月/生。2.一级园:225元/月/生。3.二级园:175元/月/生。4.三级园:125元/月/生。二、公办幼儿园延时服务收费1.晚托班:17:00-19:00收费25元/月;19:00-21:00收费35元/月。2.双休日托班:10元/每天。三、幼小衔接班收费标准1.幼小衔接班:200元/月/生。2.如需住宿,住宿费按照实际成本据实收取。四、幼儿园不得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1.不得收取的伙食费(如订奶费、餐费等)。2.不得收取的校服费、被褥费等。3.不得代收商业保险费。4.不得代收社会团队活动费。5.不得收取的空调费、取暖费等。五、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1〕166号)文件,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分类最高收费标准如下:1.示范园:不超过280元/月/生。2.一级园:不超过220元/月/生。3.二级园:不超过180元/月/生。4.三级园:不超过140元/月/生。5.未定级园:不超过100元/月/生。

关于重庆幼儿园学费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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