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概念?家庭农场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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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要特征
家庭农场的特征:
1、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
相对于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最鲜明的特征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
2、以农为主业
家庭农场以提供商品性农产品为目的开展专业化生产,这使其区别于自给自足、小而全的农户和从事非农产业为主的兼业农户。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产品商品率较高,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实行一业为主或种养结合的农业生产模式,满足市场需求、获得市场认可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3、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
家庭农场的种植或养殖经营必须达到一定规模,这是区别于传统小农户的重要标志。结合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家庭农场经营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其适度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规模应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确保既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潜力,又避免因雇工过多而降低劳动效率;二是要与能取得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即家庭农场人均收入达到甚至超过当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
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区别是什么
家庭农场:这个概念是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的。主要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有一定规模的土地经营要求,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生产组织。这是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简单地说,家庭农场就是拥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农民。他或她自己经营农场,可以在旺季雇佣一些人帮助他或她。
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2006年立法规定的互助经济组织。基本上是指有相同生产和服务需要的农民,自愿经营的经营组织联合民主。它是一个由农民和家庭农场组成的组织,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材料、技术、农业机械、销售和其他服务。让我们回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比家庭农场早了七年,是一种互助经济组织。
这种组织比家庭农场组织更规范,最突出的一点是你必须在工商局注册,获得营业执照、营业场所和注册资本所以我们常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是企业,但它们相对特殊要创办一家合作社,你至少需要五个人来创办,而且不可能是一个家庭但合作社对土地规模没有要求,关键是其主营业务不是务农,而是为成员提供农业物资、技术、农业机械、运输、仓储、销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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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经营范围
根据《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也可依申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具体项目。
家庭农场主营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并可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家庭农场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经相关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中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八条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出资,其出资形式、方式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扩展资料:
根据《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滩涂、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申请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
(二)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
(三)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期限应在五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经管)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第三条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组织形式,可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第四条家庭农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依法办理家庭农场登记。
第五条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也可以登记为“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等。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其中合伙企业应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个部分依次组成。
“家庭农场”字样前可以另行使用行业表述用语,但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
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自有商标作为字号。
第六条家庭农场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登记制,可以以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或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居)地址进行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
家庭农场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
家庭农场既不是个人经营也不是家庭经营,它属于个体经营。
首先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五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要求。《办法》中没有对家庭农场概念、标准、投资主体作明确规定,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公司等,经营范围也十分宽泛,家庭农场可以在从事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的基础上,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还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直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而外省市对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都有具体要求。
家庭农场市场发展前景:
1.家庭农场是最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经营主体。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发展现实,以及城乡一体化与农业现代化很难彼此独立较快发展的理论关系,都将能兼顾效率与公平目标、能更好落实粮食安全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家庭农场推上历史舞台,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2.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本身是一个时间问题,这为相关统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家庭农场在保留家庭经营内核的基础上,对经营规模进行了适度拓展,因此不但获得了规模扩大带来的直接好处,还因规模扩大内生出更真实、更强烈的合作需求,从而获得合作带来的间接好处。
3.家庭农场以周末农场的家庭农场为例,其规模大多在20-200亩之间,其生产的农产品有以其名字命名的生产者自有品牌,并且建立了完整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更有保障;
4.农业经营规模和组织化程度也相应提高,由种植大户、现代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逐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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