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有哪些
大家好,关于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有哪些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港股上市条件
港股上市条件是财务要求。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盈利至少2,000万港元,以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5亿港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4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
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前三个财政年度经营业务的现金流入总额至少为1亿港元。新申请人的市值及其在证券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至少为5000万港元。
公众持股必须至少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5%。至少有300名公众股东持有相关证券,三名公众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比例的50%。
香港上市的要求条件
富途安逸总结港交所上市条件如下:
从具体的财务标准来看,港交所主板提供了三套财务标准,分别是盈利测试,市值/收入测试以及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三选一即可。
值得关注的是,从2022年1月1日起,港交所时隔28年首次修订了财务条件,将盈利测试门槛由“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不低于2000万港元;及前两个财政年度累计不低于3000万港元(三年累计盈利不低于5000万港元)”调整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不低于3500万港元;及前两个财政年度累计不低于4500万港元(三年累计盈利不低于8000万港元)”。
在财务条件之外,港交所在股东结构、投资者门槛、后续融资、高管减持等方面,均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股东结构方面,港交所要求公司股东人数要不少于300人,发行后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25%。新股发售时,面向大众公开发售的部分需要占发售总额的10%。
为了满足港交所在股东人数和公开发售方面的要求,公司在新股发售时除了积极面向机构投资者推介公司,获得更优质的机构资金,也需要兼顾个人投资者,避免因股东人数未达到标准或整体认购不足导致上市失败或延期。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有哪些
香港创业板,又称为GEM(GrowthEnterpriseMarket),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旗下的一个针对中小型企业及创业公司的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相对主板市场较为宽松,旨在为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公司提供融资平台。以下是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主要条件:
1.合格发行人:
发行人必须为依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业务具有增长潜力,且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列出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
2.财务要求:
-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且公司市值不得低于1.5亿港元。
-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累计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不得低于1,500万港元。
-经营业务必须有现金流入,并且管理层需对现金流量有合理解释。
3.公众持股量:
公司须至少有25%的已发行股本由公众持有。
4.管理层稳定性:
公司管理层在申请上市前的两年内应保持稳定。
5.股东结构:
公司须有不少于100名股东,其中持股量最高的三名股东合计持股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的50%。
6.保荐人:
公司须委任一名或多名保荐人,负责公司上市的推荐和指导工作。
7.律师:
公司须委任一名律师,负责公司上市的法律事务。
8.会计师:
公司须委任一名会计师,负责公司上市的财务审计和报告工作。
9.招股说明书:
公司须编制一份招股说明书,内容包括公司业务、财务状况、上市目的、股本结构等,供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情况。
10.上市费用:
公司需支付一定的上市费用,包括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费用,以及交易所收取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可能会有所变动,具体以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布的最新《创业板上市规则》为准。在准备香港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顾问的帮助,以确保公司符合各项上市条件。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
你知道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是怎样的吗?你对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的知识,欢迎阅读。
(I)有关业绩纪录及市值方面的要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1.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II)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来,上市委员会又继续通过正式议决接纳以下司法权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大韩民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在以上司法地区之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
(III)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新申请人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
(IV)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V)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a.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
b.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或
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VI)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
(VII)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VIII)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X)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
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XI)招股价:
《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