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专科学费?南昌大学的专科生收费多少
大家好,今天我将向大家分享有关南昌大学专科学费和南昌大学的专科生收费多少的一些独特见解,希望能够为你们带来新的思考和启示。
南昌大学学费收费标准2023年
南昌大学学费收费标准2023年如下:
文史类专业每年4650元或4950元,理工、医学类专业每年5250或5550元,计算机类(软件与网络空间)每年10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12000元,会计学(国际会计师)和工商管理(中法实验班)每年14000元,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另行公布。
南昌大学简介:
学校前身江西医学院、江西大学和江西工业大学分别溯源于1921年创建的江西公立医学专门学校、1940年创建的国立中正大学和1958年创建的江西工学院。1993年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江西大学与江西工业大学合并组建南昌大学。
2005年南昌大学与原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截至2023年3月,学校拥有前湖、青山湖、东湖3个校区,其中前湖主校区占地面积4321亩,校舍建筑面积150万平方米。
设有人文学部、社科学部、理工一部、理工二部和医学部,拥有12个学科门类的132个本科专业,3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2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1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设有5所直属附属医院,共有9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本部有在编教职工4326人(其中专任教师2712人,高级职称1597人);本部有全日制本科学生35895人,其中国(境)外学生1321人,各类研究生17557人,其中国(境)外学生113人。
截至2023年3月,学校设有人文学部、社科学部、理工一部、理工二部和医学部,拥有12个学科门类的132个本科专业。截至2023年3月,学校本部有在编教职工4326人(其中专任教师2712人,高级职称1597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2人、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双聘”院士3人,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1人,国际食品科学院院士1人。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1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1人,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2个。近年来,学校涌现了“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国家硅基LED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全国工人先锋号”工程力学实验中心。
“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食品科学与工程教师团队等先进集体;3人获评“全国优秀共产党员”,2人获评“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1人获国际护理界最高荣誉奖“南丁格尔奖章”;入选国家级课程思政教学名师和团队4个,全国教材建设先进个人1人。
南昌大学的专科生收费多少
南昌大学的专科生收费,各专业不同。分为三档,分别是3795元、4250元、5000元。
各专业所需的学费不同,是因为各个专业的投资成本,教育成本不同,因此学费也不相同。但是南昌大学的专科生学费是属于相对较低的,学校的学习气氛浓厚,学校环境优美,为学生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南昌大学(Nanchang University),简称“南大",位于江西省会南昌市,是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
教育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部省合作共建高校”,江西省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高校,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江西省首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欧亚-太平洋大学联盟、国家重点建设大学(Z14)联盟成员、江西唯一参与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CNGI建设的高校。
学校办学始于1921年创办的江西公立医学专门学校和1940年创建的国立中正大学。1993年,江西大学与江西工业大学合并组建南昌大学。2005年,南昌大学与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南昌大学。
南昌大学专科学制
三年。
扩展资料
南昌大学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专科(高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专科(高职)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全日制专科(高职)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普通专科(高职)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毕业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记载的学制为三年。
第八条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延长该生在校学习时间,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到五年(含休学、留级等)。
第四章学分与课程
第九条专科(高职)生培养实行学年学分制。三年制专科学生学习的总学分为120+5学分。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所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专科学生可选修本、专科选修课程,取得同层次(或高层次)、同类别、同课程相应学分后可充抵专科选修课学分。
第十条各学院按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确定该专业具体学分数和学习课程。专科学生必须按照所属院(系)的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指定的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选课,办理选课手续。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后,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核。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经过审批注册选修的课程不能任意退选。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制两种形式。
五级制记分换为百分制记分时,可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或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学生,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考核成绩标识为“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取消补考必须重修或重选其它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持学校医院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由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除急病等突发事件外,不得临考或考后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该课程考试,按实际参考科目成绩核算总平均成绩。
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
学生请假具体手续按各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无故旷课按《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各学院批准,可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不能在本专业学习的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属实者;
(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具体手续办法: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供证明材料并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者;
(六)有转学经历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完每一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补考后一学年内未获12学分(含12学分)者予以留级,按相关规定缴纳学费,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七条留级学生在留级前已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因病或其他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意见),经学院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报教务处备案。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可申请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申请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已留级两次,再次达到留级标准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未请假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七)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去向不明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应当如实记录不能送达的情况,并由其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或班主任、学生代表到场见证签字后,视为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将退学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决定书原则上应在校园公告栏及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学生去向不明或因特殊情况不能送达的,公告与送达学生本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考,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结业后的补考中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补考;结业一年内未修满学分,不得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补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规定的最长修学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缴纳相应学费。
第三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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