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什么意思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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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费用
一、正面回答
递延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为取得会计税前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来源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发生时借方记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当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时借方记入递延所得税费用,贷方冲减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
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金额,递延所得税是当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出现时间性差异时,为调整核算差异,可以账面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作为利润总额列支,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作为应交所得税记账,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递延所得税。
三、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以及所得税费用在行程原因、计算方式和所属会计科目的项目上都有所不同。
1、形成原因不同
当期所得税是从税法角度计算的当期利润,当期确认的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形成的原因更多是由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导致的。所得税费用是用资产负债表中的利润表的会计角度去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2、计算公式不同
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3、所属会计科目的项目不同
当期所得税的科目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递延所得税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递延所得税是什么意思怎么来的
递延所得税是当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出现时间性差异时,为调整核算差异,可以账面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作为利润总额列支。
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作为应交所得税记帐,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递延所得税。按这种核算方式,合营企业需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来进行核算,在时间差额完全自行消失以后,本科目的余额也将为零。
扩展资料: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予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记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减: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减:增加)
2、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
1、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适用所得税税率=(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当期适用所得税税率
2、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例题: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15年12月31日因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万元,2×16年度,甲公司工资薪金总额为2 000万元,本期全部发放,发生职工教育经费40万元。税法规定,工资按实际发放金额在税前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计算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析:甲公司2×16年按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2000×2.5%=50(万元),实际发生40万元当期可扣除,2×15年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本期可扣除20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0×2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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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递延所得税的计算公式: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相关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方),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方)。递延所得税是当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出现时间性差异时,为调整核算差异,可以账面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作为利润总额列支,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作为应交所得税记账,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递延所得税。按这种核算方式,合营企业需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来进行核算,在时间差额完全自行消失以后,本科目的余额也将为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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