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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综合保险 上海综合保险地址在哪里

更新时间:2026-07-26 00:48:40 财经百科3年前 (2023-11-28)1360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上海市综合保险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上海市综合保险的知识,包括上海综合保险地址在哪里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上海综合保险算社保年限吗

不算,综合保险调整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是从参加城保开始计算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综保缴费模式就是养老待遇采取的是到龄后一次性兑现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综合保险实际上就是在上海外来务工人员另一条参保险的道路,它不同于上海本地人参加的社会保险,实际上它的全名叫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即就是有在上海参加工作的人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没有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参加上海的社会劳动保险,他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正常的保护,上海市为了保障这部份人的合法权利,规范用工单位行了为,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一项制度。它抱括工伤,住院治疗,养老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使外来从业人员在必要时,能亨受到合法待遇,外来人员只要做好最低交费年限l5年,最低医保交费年限20一30年,到60岁退休年令就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但它跟上海市社会劳动保险还是有质的区别的,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在目前,它不具备跟劳动保险合并的资格。所以不能折算社保年限。不能,综合保险调整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是从参加城保开始计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上海市综合保险 上海综合保险地址在哪里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上海综合保险地址在哪里

上海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一项商业保险。上海综合保险不包含公积金。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查询地址在哪

请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具体的查询地址如下,具体的使用方法:进入这个页面后,在“个人信息查询”栏目的下拉菜单-选择“综合保险”后在右侧的空白框里输入身份证号码,再点击“搜索”,上海综合保险缴费查询就这么简单。另外,您还有以下两种查询方式:

1.到现场和柜台上问,具体的各区县的地址请查本网站相关页面,上面有详细的介绍和说明。

2.请直接拨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服务电话:12333。这个电话提供服务的。还提供咨询。具体的操作步骤:第一部:拨打12333-中文(按:1)-账户查询(按:2)--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查询(按:1)---输入以9400开头卡号(#号结束)-确认姓名(按:1)先要确定语言种类,在确定查询类别,在确定服务项目类别,在输入综合保险卡的卡号,最后确认姓名就可以进行上海综合保险缴费查询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上海市综合保险主要保哪些方面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第七条(注销与变更)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应当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第九条(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7.5%。第十条(综合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第十一条(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基金管理)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综合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享受待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第十六条(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第十七条(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第十八条(综合保险金的支付)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第二十条(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综合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综合保险和上海综合保险地址在哪里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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