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税附加扣除标准2022
你是否曾想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个税附加扣除标准2022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在本文中,小编将为您探索它们之间的关系,带您领略新的视角和见解。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已经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近,很多人都在忙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记者从银行了解到,贷款合同编号不一定是纸质合同上的编号,相关银行信息,每家银行不尽相同,最准确的途径就是咨询经办银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于1月1日起实施。最近,不少市民向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提出问题,几乎都是针对房贷利息抵税的。
市民李小姐称,自己是十几年前在一国有银行做的房贷,贷款合同不知道放哪了,也就不知道贷款合同编号,还款时间。
李小姐打贷款银行的客服热线电话求助,客服电话已语音设置提醒,要查询个人房贷借款合同,或者关注该行微信公众号发送“个税”了解详情。李小姐只好关注该行的公众号,并发送了“个税”。结果公众号回复称,请查看贷款合同,如合同遗失可到经办行查询。
市民王小姐则告诉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相比其他项目,房贷利息抵税的填报确实是最难的,“如贷款合同编号一项,我拿起纸质合同封面一看,竟然有两个编号,也不知道哪一个才正确;还有还款时间,合同上和手机银行一直查不到。咨询当时经办的贷款经理才弄明白。”
在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部分,需要填报的可能包括房屋地址、证书类型、证书号码、贷款类型、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还款日期、贷款期限等信息。
记者调查发现,对于上述信息,每家银行规定不尽相同,最准确的途径就是咨询经办银行。
尤其是,报税所需贷款合同编号,有的银行就是纸质版借款合同上的编号,但有的银行则不是。工行广州在其公众号就提醒道,贷款合同编号并非纸质合同编号,目前需与贷款经办行联系查询。
农行广州分行也提醒,个人房贷纸质合同的编号不一定就是贷款合同编号,需与贷款经办行联系查询。农行总行正在开发手机银行上的贷款合同号查询功能。交行也建议,如果开了手机银行,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查询合同号,也可联系经办行客户经理查询。
招行、建行则表示,贷款合同编号可通过电子渠道查询到,或者贷款合同封面列示的合同号。
此外,多家银行均表示,还款日期需要按照实际发生还款的时间填写。
农行还特别提醒,首期还款日是贷款日加一个月的时间。
合同丢失或做过贷款期限变更怎么办?多家银行表示,可通过手机银行查询相关贷款内容,或者联系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查询。
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信息的填写规则及首套住房贷款认定标准,银行方面建议需与办理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组合贷款则最好分别与办理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及经办银行确认。
另外,工行、浦发银行等部分银行将于近期开发实现房贷利息抵税自助查询功能。
:界定首套房贷利率是关键需要提醒是,你的住房是否可以享受贷款利息抵税,需要符合《办法》设置的多重条件。
首套房定义成为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成为判断个人住房贷款能否扣税的关键。只要你的贷款执行的是首套房贷利率,就可每个月在税前扣除1000元,最多只能扣20年。
如何判断呢?广州工行称,要看贷款发放当时是否被认定为首套住房。为了市民能准确填报,最准确的途径就是与贷款经办行联系确认是否为“首套”。
也有银行支招,可以看利率的高低,一般首套房贷利率低于同期非首套房贷利率。农行广州分行也表示,利率上浮幅度小于10%的皆为首套房,上浮幅度大于10%的需咨询银行确认。
《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个税附加扣除标准2022
2022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费用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扣税对象: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税办法: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扣税对象: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
扣税办法: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每年限额8万元
扣税对象: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
扣税办法:每年限额8万元,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
扣税对象:支付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纳税人;
扣税办法: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在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住房租金:每月800-500元
扣税对象: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租房租金支出的纳税人;
扣税办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
纳税对象: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
扣税额度: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每月1000元
纳税对象: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纳税人;
扣税办法: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
1、《办法》主要内容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文件一共9章32条,为了让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在设计具体制度时,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情况,力求体现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在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子女从年满3岁开始一直到整个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
在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的标准扣除。
在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或其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在住房租金方面,按所在城市不同,分别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的标准扣除。
在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分摊扣除,但每个人的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2、《办法》制定形成广泛听取民意、凝聚各方共识
《办法》是在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和充分凝聚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征求意见的时间安排在10月20日-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向公众征集了16527条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地方财税部门、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从征求意见情况看,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提高扣除标准。这个大家反映的意见比较多,还要进一步提高扣除标准,比如建议提高大病医疗、住房租金这些方面的扣除标准,建议按照实际赡养老人人数来确定扣除标准。同时提出建议取消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每月分摊额度不超过1000元的限制等,这是关于提高扣除标准。
二是扩大扣除范围。比如,建议将技工教育明确纳入子女教育扣除范围;建议将大病医疗扣除范围由本人扩大到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建议对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婚后如何享受房贷利息扣除问题进行明确等。
3.《办法》实施时间确保纳税人在2019年及时享受减税红利
在流程设计上,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对办税流程进行了简化、优化:
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扣除。如果纳税人愿意将自己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就可根据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扣除,大家在每月领工资的时候,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了。也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信息办理扣除。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比如继续教育的资格证书、住房贷款合同等,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即可,不用报送。
二是晚报可以补扣。如果纳税人领取1月份工资前忘记申报或者申报晚了,比如现在有一些“上发薪”的单位,因为没几天了,来不及申报了怎么办,可以在2月或者以后月份申报后,一次性补扣享受;一次性补扣不完的,还可以在以后月份工资中继续补扣,请大家放心。
三是少扣可以退税。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未申报扣除,或者申报晚了到年底仍补扣不完的,大家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各级税务部门将为大家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退税服务。
4、《办法》配套落实成立工作专班全力以赴开展准备工作
在准备工作中,为确保专扣政策落到实处,税务系统从总局一直到县乡税务局、税务所,都成立了工作专班,全力以赴开展准备工作:
一是制定了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在12月22日专扣办法公布后的第一时间,同步发布了自然人纳税识别号、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扣缴申报办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等系列配套制度。
二是发布了系列通俗版操作指引。为了便于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尽快熟悉政策、掌握操作办法,将税法、专扣政策以及配套征管办法这些比较严谨的法律语言,转换成了通俗易懂的全流程、分步骤、带注解的操作指引,同步在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局官网上公布,大家可以上我们的官网去看。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只要比照指引操作即可。
三是开展了多轮次的培训辅导。各级税务机关做了详细的辅导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批次的开展辅导。在专项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后,就开展了预培训,并对1月初即发工资的单位提前进行点对点精准培训;在专扣办法公布后,对所有扣缴单位全面培训,保障扣缴单位能准确为职工办理扣除。目前,我们正在开展大规模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广告、宣传片、动漫、短信提醒等方式,让大家随时随地了解政策内容、操作流程。
四是建立了多部门的协作机制。在国务院领导下,十多个部门协同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交换和比对满足事后核查需要,也为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资料报送奠定基础。
五是开发了多元化的办税终端。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发建设了自然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可以提供手机、电脑网页等多种办税渠道。前面我提到了手机APP和网页端,因为现在还要校验、压力测试,所以全部功能要在12月31日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届时,纳税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更为便捷。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文!我们希望通过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个税附加扣除标准2022的问题进行探讨,为您提供了一些有用的见解和解决方案。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者有其他疑问,请不要犹豫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