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费用(疫情防控费的计取标准是多少)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疫情防控费用和疫情防控费的计取标准是多少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疫情防控费用以及疫情防控费的计取标准是多少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防疫经费使用范围
以山东省为例为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前,省委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疫情防控资金主要用于采购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等物资,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我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以及疫情防控必须的其他支出。疫情防控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保障、强化绩效的原则,既要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又要避免浪费。
【拓展资料】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幼儿园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冀财教_2020_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的用途和支出责任,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是指由学院预算统筹安排及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防控物资及时到位。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并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简化采购流程,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二)资金专用专管到位。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此次疫情防控资金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疫情防控资金应突出重点、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畅通绿色通道,强化支付保障;畅通电子通道,强化线上办理;畅通联络通道,强化快速反应。
(三)资金预算绩效到位。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分析研判延期开学对学生返校、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政策落实等工作的影响,做好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之外的必要救助资金等。
(二)对于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我给予临时工作补贴。
(三)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用品、诊断用品、转运设备、急需药品以及治疗专用设备采购经费。
(四)疫情防控物资采购所需资金。
(五)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餐饮、医疗、日用品等后勤保障所需资金。
(六)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或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资金。
第五条使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学院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参与疫情防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加强与疫情防控部门的协调、沟通,提出资金保障建议。
3.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4.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二)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1.会同财务处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疫情工作实际需要制定部门资金使用计划,保障防控资金的及时落实。
3.加强内部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4.完善对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对申请的专项资金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学院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支出绩效管理工作,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绩效管理方式,加大绩效监控力度,确保专项资金支出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使用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的部门,对其部门资金计划编制、项目确定、资金使用及监管负主体责任。
(二)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三)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要求,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疫情防控费的计取标准是多少
关于2021疫情国家规定补贴,由于疫情期间,一线医护人员,以及防疫工作者,付出很大的努力,坚守在一线。对此,国家对这些人员进行补贴。根据2021年疫情补助政策,只对两类人发放补贴。
一、今年以来,为有效防控疫情,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因采取防控措施导致费用增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1、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由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是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实施的措施费用;疫情防控增加费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由于各地疫情动态防控采取特别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2、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常态化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疫情防控增加费作为非常态、突发情况下发生的费用,主要包含内容和费用承担原则如下:
(一)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的费用
(三)承包人应做好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成本情况的记录,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及时办理签证,计价时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不适用投标下浮率。
三、因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影响工期的,按照以下原则顺延:
1.工地停工天数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的停工、可复工时间计算,工期顺延。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方案不到位,不能及时复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材料设备、机械、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造成工地窝工、施工降效的,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是特指需由区级保障的核酸检测、样本转运、区级隔离点费用、物资储备、疫苗接种、区域核酸检测演练以及设施设备购置等疫情常态防控所需资金支出。
第二章 部门职能职责
第三条 为规范管理、明晰责任,专项资金坚持“谁管理谁审核,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街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能职责按规定使用、审核、支付、记账、管理等,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四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承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职责,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督促并指导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承担专项资金管理、审核、监督职责。具体负责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定期向涉及的各街镇、医疗卫生单位收集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并进行审核;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及范围、印证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健全汇总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档案资料保存,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牵头做好汇总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街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对资金支付真实性、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及支付职能;负责做好资金监管系统等数据及资料录入,负责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档案资料保存等基础性工作,负责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明确资金补助范围
可纳入疫情常态防控补助资金支出事项有:一是政策文件明确由区级承担的事项;二是须经疫情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有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边界以及事权责任主体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核酸检测费用。具体包括:应检尽检“八类群体”、集中隔离场所闭环管理期间相关人员、疫情防控需要安排的各类专项检测和临时检测任务、核酸检测采样屋建设以及核酸检测转运费用等。
(二)集中隔离点相关费用。具体包括:隔离点的酒店费、伙食费用、消杀保洁费用、核酸样本转运费用以及医疗物资、工作人员闭环管理费等。
(三)发热门诊建设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发热门诊建设设计费用、预算编制费用、结算审核费用,建安工程费用以及必备的医疗设备购置费用等。
(四)医疗物资及设备购置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区级物资库房、区级隔离点内医疗物资采购费用,疫情防常态防控要求必须采购的医疗物资、设施设备等。
(五)疫苗接种相关费用。具体包括:疫苗接种工作经费、临时接种点设置费用、疫苗接种点必备的设施设备以及疫苗转运租赁费用等。
第八条 明确资金补助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标准统一、节约高效的原则对疫情常态防控资金实行据实或包干补助,对难以核实支出金额或事权责任不明确事项,由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会商后采用包干补助方式。
第九条 建立资金内控制度
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承担疫情防控资金支出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管理的要求,科室内部间应建立内控审签机制,明确科室经办人员责任。
第十条 建立资金使用台账
各街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在承担疫情常态防控支出事项时,应建立资金支出台账,定期将资金支出台账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
第四章 资金申报拨付
第十一条 各街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时,应填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报表,同时应报送相关印证资料及电子台账,对难以核实的支出事项还应附单位党委会记录和真实性、合规性承诺书,经卫生健康委相关科室审核后再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应建立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根据需要可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三条 各街镇、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及第三方合作机构在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疫情防控费用,疫情防控费的计取标准是多少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