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证,如何办理采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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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采矿证
这种问题最好在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询问,他们可以给你提供明细还可以看到样本,手续相当多,特别是报告的编制就有: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治理、环境保护评价、土地占用登记、资金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划定矿区范围登记表、储量登记表,真是多的去了,要给的办证手续费,采矿权出让费,这两项是给国土资源局的,而前面的报告,一般都是几万到几十万,费用不菲。报告你得找各种有资质的单位编,编完了要送专家审查,审查完了给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程序如下:
1、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要提交地质报告,矿区范围图,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得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按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范围,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等报告;
3、一整套资料准备好后,缴纳采矿权价款,就可以领证了。
采矿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到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证。
首先,要成立公司,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到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证,国务院批准下发的采矿许可证。
其次,再委托环评、安评公司提交水土保持报告,环境评价和安全评价报告,拿着环评、安评报告办理环保局和安监局的环保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矿山才能正常生产。
开采资质是具备开采主体资格的企业,除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需要具备那些条件才能开采特定矿产资源,例如开采煤炭,应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六证。
市场主体的开采行为需要申请取得至少六项证书。具有开采资质的企业,经过开采经验的积累及市场风险的洗涤,矿山企业在人员、核心设备、技术及经营业绩方面都出现了与设立之时的,监管部门根据企业注册资本、关键技术人员比例、安全记录环保监察记录、矿产监管记录等方面的不同,可以对矿山企业进行资质分类,然后进行分类管理。
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①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②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③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2)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准予登记:
①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②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③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④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⑤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
⑥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采矿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采矿证所需材料如下:
1、储量评审的备案文件、地质资料汇交证书、占用储量登记证书、地质勘查报告(含附件);
2、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批复文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4、(环评类)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认定意见书、环评批复;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及批复文件,生态治理备用金存缴通知单及缴款收据。
6、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表;
7、采矿权价款缴费材料(探矿权转采矿权此项免除);
8、(安评类)矿山初步设计、安全预价报告、非煤矿山建设安全许可意见书。
望采纳。
采矿证是否可以办理
法律分析:可以办理。采矿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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