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市政府掌握的、用以调控重要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用基金。市建委、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和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等部门应协助物价部门做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取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是:1、为平抑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落而采取的临时性价格补贴;2、重大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3、用于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及调控市场价格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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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副调基金?
副调基金全称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副食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1988 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到目前为止,全国多数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场副食品价格的调控,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设立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调节基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调节基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实施的第一个年度预算内安排300万元作为补贴资金,以后由市人民政府每年视财政状况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二)特区旅馆业向旅客按税前客房营业收入的规定数额价外加收。征收标准为:
1、普通旅馆,每套客房每日2元;
2、一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一星级),每套客房每日3元;
3、二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二星级),每套客房每日5元;
4、三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三星级),每套客房每日7元;
5、四星级(含收费等级准四星级),每套客房每日9元;
6、五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五星级),每套客房每日10元。
旅客住宿半日或不足半日的,定额标准按全日标准折半计征;
(三)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特种消费行业税费征管若干规定》,对特区范围内特种消费行业按其营业收入5%征收的特种消费行业附加费,纳入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四)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按一定价格或收费标准比例征收;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第四条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划入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调节基金,由各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后,并于次月10日前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调节基金专户:
(一)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调节基金,由旅馆业经营单位负责代征;
(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负责征收。第六条 调节基金的征收应使用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第七条 调节基金征收及代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调节基金收缴情况统计表;市财政局应每季向调节基金办公室报送基金专户收缴和支出情况统计表。第八条 调节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其主要用途是:
(一)扶持特区“菜篮子”工程建设;
(二)在遭受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对重要农副产品实行保护价的补贴及对经营部门必要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三)主要节日或淡季,市政府下达经营部门组织、储备主要副食品货源所必需的费用补贴;
(四)为平衡市场供求,委托经营部门参与市场吞吐,组织副食品期货,平抑市场价格,提供必需的经营风险基金。第九条 调节基金实行滚动使用,必要时,经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可实行有偿使用。遇紧急需要,资金不足时,可向开户银行申请低息货款。第十条 调节基金的使用,根据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以及市场的情况,由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填写《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市贸易等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市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使用基金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于每年年终写出书面使用情况报告,向基金专户办理结算,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 市财政、审计、物价、地税等部门应加强对调节基金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物价等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询、复制与调节基金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调节基金有关的银行资料;
(二)检查与调节基金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营业;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第十三条 对逾期不缴纳调节基金者,由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属列管商品或收费,物价部门不予办理调、定价手续。拒不缴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瞒报少交调节基金者,由物价部门处以少交款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长沙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对放开副食品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保持物价基本平稳,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函(1992)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市政府掌握的、用以调控重要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用基金。第三条 长沙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监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对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的商品或建设副食品生产基地的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向市政府报告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取和使用情况。
市建委、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和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等部门应协助物价部门做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取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范围是:
1、从国家对国营商业企业1992年猪肉、生活用煤的财政补贴基数中提取一部分,1993年至1994年每年提取1000万元;
2、市区(含郊区、下同)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实际营业天数,根据不同床位的实际收费标准,价外收取2%;
3、市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注册从业人员每人每月收取2.5元;
4、外地驻长机构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收取2.5元;
5、外地(含县、郊)进入我市市区的建筑安装单位,按经定额标准核定后工程总造价收取0.5%。第五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下列部门和单位收取:
1、从猪肉、生活用煤原财政补贴基数中提取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财政按季拨入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2、从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税务部门代收;
3、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4、从外地驻长机构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代收;
5、从外地建筑安装单位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基本建设专项费用联合收费办公室代收。第六条 由有关部门代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制作的专用收款收据或发票。所收价格调节基金于收取后次月的15日内解缴到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第七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是:
1、为平抑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落而采取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2、重大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3、用于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及调控市场价格的建设项目。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第九条 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需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送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提出补贴方案,填制《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审批表》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使用应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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