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这个问题,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义是什么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故意将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超过自己能力范围,从而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有违信用卡的使用规范,而且会导致持卡人匿名信用、信用评级降低以及财务困境等各种负面影响。同时,银行也会对恶意透支者实行罚息、滞纳金等罚款措施,严重的甚至会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信用卡欠款多少会被判定恶意透支,多少会承担刑事责任
每个银行的限额是不一样的,大部分银行以数额10000以上逾期3个月为界定标准。一般来说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都属于恶意透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扩展资料:
信用卡不还被认为非法占有的六种情形
1、即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至于什么是“有效催收”,《决定》提到,催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参考资料:人民网-两高:恶意透支信用卡超五万元入刑最高可判无期
参考资料:最高法-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成立条件:
1、发卡银行经两次催收,持卡人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
2、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信用卡恶意透支应该怎样认定
“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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