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管理办法,预付卡的使用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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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消法对预付卡规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1000元,单张虚拟卡限额为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在时限上,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办理预付卡前务必要充分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多做比较;务必要了解清楚所办卡的使用说明、退换卡方式、优惠条件、附加条款、违约责任等;不要听信口头承诺,要以书面方式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消费者要理性充值,充值金额不宜过多,缩短消费周期,确保安全消费。
扩展资料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十四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和标识。
第十五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预付卡的限额和期限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1、预付卡的限额
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2、预付卡的期限
①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②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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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的使用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预付卡指由发行机构发行的,可在商业服务业领域使用的债权凭证,具体表现为购物券或消费卡,体现了持卡(券)人作为消费者对发行机构享有的债权。
预付卡的使用过程是:消费者在某一系统范围内的商店预交限定数额的现金,得到此卡,在这些商店里即可不用现金仅凭借此卡在预付金额内一次或多次直接购物。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
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法律依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六条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1000元。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九条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要素。
第十条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条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对于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还应当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预付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第十三条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发卡机构应当核对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2022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第 2号公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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