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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更新时间:2026-06-26 05:37:39 财经百科3年前 (2023-04-10)117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应当在本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但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在征得交易所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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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强制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st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三)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六)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st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季报预增必须公告吗

不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应当在本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但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在征得交易所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扩展资料

预计报告期内(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和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期末净资产为负、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千万元。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可以不披露业绩预告。如果需要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为:

1、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前

2、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前

3、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

4、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前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指的是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制定的规则。

2.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3.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4.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拓展资料:

普通股

普通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2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维护科创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公司业绩预增是否必须提前公告

业绩预增50%以上的大幅度变动需要提前公告。通常上市公司业绩预增可以反映出该公司的盈利前景较好,从而可以提升市场投资者对该公司股票的投资信心。

但是,股票业绩预增不一定会使股票价格上涨。如果上市公司业绩预增幅度相对较小,同比之前的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幅度降低。那么,股票价格并不会受到上市公司业绩预增而上涨。反而,有可能会使部分市场投资者降低投资信心,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出现下跌。并且,如果上市公司公告业绩预增,而后续公告业绩并不及预期。那么,因上市公司业绩不及预期,使投资者降低投资信心,从而有可能导致股票价格出现下跌。

【拓展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的通知: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期末净资产为负。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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