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三类股东 ipo)
IPO中三类股东指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这三种类型的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满意请采纳哦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IPO审核50条问答来了:过会企业业绩下滑超50%暂停核准发行,更有三类股东、对赌协议、突击入股,最核心问答全看懂!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受让的股份,应比照转让方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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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三类股东是什么意思
IPO中三类股东指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这三种类型的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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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第三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第五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 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第六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100%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 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条第二、三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者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第二章 资质条件第七条 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无法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且经营失败未逾3年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者认购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取得证券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八条 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四)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 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五)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
(三)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四)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五)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什么是“三类企业”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
(二)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依法破产企业(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
(三)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认定的特困企业和困难企业(简称“退出市场企业”)。
IPO审核50条问答来了:过会企业业绩下滑超50%暂停核准发行
深夜大公开!IPO审核50条问答来了:过会企业业绩下滑超50%暂停核准发行,更有三类股东、对赌协议、突击入股,最核心问答全看懂!
3月25日晚间,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该问题解答共50条,定位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准则在首发审核业务中的具体理解、适用和专业指引,主要涉及首发申请人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与财务会计问题。
证监会表示,该问题解答是为了进一步推动股票发行工作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提高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便于中介机构履职尽责。
基金君经过筛选,将发审委较为关注的涉及股东问题、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主营业务、持续经营或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问答整理如下。
1、历史遗留股东
问:历史沿革中曾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的,应当予以清理;间接股东存在此情形不需要清理,但应充分披露;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不需要清理,但应充分披露。
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持股锁定期
问:应如何理解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相关要求?
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创业投资基金股东除外。
3、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问: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如何安排?
答: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受让的股份,应比照转让方持股进行锁定。
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应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
但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以下情形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申报后产生新股东且无需重新申报的,应比照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处理。
4、新三板“三类股东”
问: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
答: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1)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2)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3)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应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5、股东出资
问: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或者改制瑕疵等涉及股东出资情形的,中介机构核查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应依法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1)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
6、境外控股股东架构
问: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位于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7、发行人涉新三板或境外上市
问: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股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的,除财务信息一致性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相关合规性、股东核查等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发行人应说明并简要披露其挂牌或上市过程及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摘牌或退市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如有),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
涉及境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的,发行人还应披露相关外汇流转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或H股公司因二级市场交易产生的新增股东,原则上应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披露和核查。
8、对赌协议
问: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答: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
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9、发行人部分资产来自上市公司
问:随着上市公司的日渐增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处置行为也多有发生。如果发行人的资产部分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如发行人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取得上市公司资产的背景、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
(2)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
(3)资产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就上述转让资产存在纠纷或诉讼;
(4)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在转让上述资产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5)发行人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的时间,在发行人资产中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6)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
10、关联交易
问: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如存在关联交易,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主要披露及核查以下事项: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共同投资行为
问:一些发行人在经营中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请问发行人对此应如何披露,中介机构应把握哪些核查要点?
答: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主要披露及核查以下事项:
(1)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
(2)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与上述主体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说明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3)如发行人与共同设立的公司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还应当披露相关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中介机构应当核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如公司共同投资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应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
12、同业竞争
问:首发办法对同业竞争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核查判断同业竞争事项时,应当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1)核查范围。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
(2)判断原则。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
(3)亲属控制的企业应如何核查认定。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其他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原则上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但发行人能够充分证明与前述相关企业在各方面基本独立且报告期内较少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较少重叠的除外。
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13、主营业务
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应如何理解并从哪些方面进行核查?
答:对“一种业务”可界定为“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
中介机构核查判断是否为“一种业务”时,应充分考虑相关业务是否系发行人向产业上下游或相关业务领域自然发展或并购形成,业务实质是否属于相关度较高的行业类别,各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协同效应等,实事求是进行把握。
发行人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可认定符合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发行条件:
1)主要经营的一种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2)主要经营的一种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
对于其他业务,应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情况,充分提示风险或问题,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安排。
14、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问: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首发企业为谋取外延式发展,在报告期内发生业务重组行为,如何界定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答:要依据被重组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受同一控制分别进行判断。如为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应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相关要求进行判断和处理;
如为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通常包括收购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吸收合并被重组方等行为方式,发行人、中介机构可关注以下因素:
(1)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产业链等;
(2)业务重组行为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掌控能力的影响;
(3)被合并方占发行人重组前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比例,业务重组行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变化的影响程度等。
15、持续盈利能力
问:部分首发企业存在报告期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情形,中介机构在核查中应如何把握相关情况对其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答: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者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充分核查经营业绩下滑的程度、性质、持续时间等方面;发行人应按经营业绩下滑专项信息披露要求做好披露工作。
(1)发行人最近一年(期)经营业绩较报告期最高值下滑幅度超过50%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全面分析经营业绩下滑幅度超过50%的具体原因,审慎说明该情形及相关原因对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最近一年(期)经营业绩较报告期最高值下滑幅度未超过50%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论证核查。
16、客户集中度较高
问:部分首发企业客户集中度较高,如向单一大客户销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超过50%以上,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答:发行人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以上的,表明发行人对该单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但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应重点关注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在此基础上合理判断。
对于非因行业特殊性、行业普遍性导致客户集中度偏高的,保荐机构应充分考虑该单一大客户是否为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客户,是否为异常新增客户;客户高度集中是否可能导致对其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疑虑,进而影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17、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较高
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不得有“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若申请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首发企业存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投资收益占净利润的比例较高的情形,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答:首发办法规定的该情形,通常是指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投资收益不超过当期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如发行人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不构成影响:
(1)发行人如减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仍符合首发财务指标条件;(2)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须具有高度相关性,不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情况;(3)需充分披露相关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18、持续经营能力
问:对于发行人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中介机构应当从哪几个方面进行核查和判断?
答:(1)发行人所处行业,受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或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或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相比竞争者发行人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方面等不具有明显优势;或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2)发行人因业务转型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发行人重要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由于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败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风险、主要业务停滞或萎缩;发行人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
(3)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19、过会后经营业绩下滑
问: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首发企业,在通过发审会后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在程序上是否推进其核准发行,日常监管中如何把握?
答:部分已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最近一期经营业绩或预计下一报告期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不同程度下滑。根据业绩下滑的幅度与性质,予以分类处理,具体如下:
(1)下滑幅度不超过30%,且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数据下滑幅度也不超过30%的,发行人需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报告期乃至全年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此后在招股说明书充分信息披露、保荐机构核查无重大不利变化且发行人仍符合发行条件基础上,将按照相关程序安排后续核准发行工作。
(2)下滑幅度超过3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如能提供经审核的下一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同时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年度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数据的专项分析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及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化趋势、持续盈利能力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将按照相关程序安排后续核准发行工作。
(3)下滑幅度超过50%以上,或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数据下滑幅度将超过50%的,基于谨慎稳妥原则,暂不予安排核准发行事项,待其业绩恢复并趋稳后再行处理或安排重新上发审会。
20、董事及高管变动情况
问:根据首发办法,发行人需满足最近3年(创业板为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条件。中介机构及发行人应如何对此进行核查披露?
答: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中介机构对上述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
一是最近3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
二是上述人员因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导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IPO最新50条监管规则大公开 涉及业绩下滑、三类股东、对赌协议等问题
首次公开!IPO审核标准50条全在这里 涉及诸多敏感点!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五问柔宇科技:到底在忽悠谁?
牛年春节前夕,估值接近600亿的独角兽柔宇 科技 为何突然宣布撤回上市?
据柔宇 科技 内部人士对媒体表示,基于公司股东结构存在直接层面的“三类股东”等适格性的情况尚待进一步论证,考虑到公司发展战略,经研究后决定,暂缓此次科创板上市申请。
对于柔宇暂停IPO,深圳科创圈一点也不意外,因为多年以前就有人不断质疑柔宇的技术与市场,乃至于被称为是“忽悠”,还有深圳人还据此拼凑了所谓深圳科创公司“三大忽悠”。
忽悠这个从东北话里传遍全国的词,刚开始是与“不择手段坑蒙拐骗”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在全国普及后,这词的负面色彩倒没那么浓厚,说大话、吹牛皮都被称为“忽悠”。尤其难得的是,“忽悠”一词可以传神地表现当代中国商人的一些行为特质,尤其是制造、推广那些创新型商业模式,成功失败皆有可能,失败了就会被视为骗子,成功了就是优秀企业家。如果时间回到2003年前的阿里巴巴,有多少人不会认为马老师不是一个大忽悠呢?所以,我们要尽可能把“忽悠”作为一个中性词看待。
不过,对于 科技 研发型的创业公司,如果没有两把真刷子就漫天忽悠,那会是什么结果?轻则是投资人的钱打水漂,重则是耽误国家的产业经济发展。因此,经过8年13轮融资、烧钱近百亿的柔宇,其技术到底行不行,到底有没有市场,我们是应该认真地来问一问了:
1、真的是因为股东结构问题而暂停上市吗?
“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很多科创公司在创业之初为了融资,往往会进行私募,这样就形成三类股东。而且不少公司还形成了三类股东控股的局面。对于监管层来说,三类股东可能导致不稳定的股权结构。由于合约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都有赎回期和股权或收益权转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
不过,证监会对“三类股东”的资格限制很早就有了,柔宇 科技 及其上市保荐人不可能不知道而做好相应的处理。
当然,这个说法也只是媒体援引所谓“内部人士”的消息,只是给公众一个理由而已。真正的原因,恐怕与证监会最新出台的政策有关。
今年1月29日,证监会下发《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下称《检查规定》),包括现场检查适用范围、检查对象、检查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共23条,明确检查设计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压实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对于问题导向企业,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并可以围绕前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 对于随机抽取的企业,则重点围绕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等事项开展现场检查。
不幸的是,这个规定下发后2天也就是在1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便组织完成了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第28次抽签仪式,共407家拟申报科创板、创业板企业参与,其中20家被抽中,其中就包括柔宇 科技 。也就是说,作为随机抽取的对象, 柔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将是现场检查的重点。
不过,《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在检查对象确定后还允许撤回——审核或注册部门要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如果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是不是担心财务信息现场检查不能过关呢?总之,柔宇在十个工作日内撤回了申请。
2、柔宇的产品到底卖给了谁?
这次IPO的招股说明书给出的答案很蹊跷——前五大客户中,大部分公司规模较小且成立时间较短。柔宇声称已经积累了空中客车、路易威登、格力电器、中国移动、泸州老窖、东方演艺集团等国内外知名企业,但在2017年到2020上半年前五大客户名单中找不到这些客户的名字。
据媒体调查发现,个别客户还有关联交易的嫌疑,有客户既是柔宇 科技 的大客户,其关联公司又向柔宇美国公司供应产品;有高校老师向柔宇采购了3千万产品,但具体什么产品未见披露;一份法院判决书显示,柔宇 科技 曾向一前五大客户供应TP/LCD框贴组件、TP+LCD组件等货物,即液晶显示器和触摸屏的组件,但柔宇 科技 并不生产LCD组件,招股说明书亦无LCD组件相关业务。
3、产能利用率大幅缩水,为何还要扩大?
柔宇这次IPO融资的一个用途是扩大产能。但是这几年柔宇产能利用率一直处于很低水平,为何还要扩张?
上表可看出2018年到2020年上半年,柔宇 科技 的产能利用率分别是15.08%、31.2%、5.27%。2020年产能利用率只有5%多一点,还要融资扩大产能,这是很多投资者无法理解和接受的。
4、柔宇的良品率到底是多少?
据柔宇公开资料宣称,他们独立自主研发超低温非硅制程集成技术(ULT-NSSP)体系,采用与传统低温多晶硅(LTPS)不同材料体系和不同制程工艺,整体生产流程大为简化,设备投资成本大幅降低,良率显著提高,产品弯折可靠性极强。
然而柔宇的良品率到底怎样,没有人知道。但是大家都知道的是,柔宇一直未能进入华为、小米等手机大厂的供应链。
《中国企业家》曾报道,据华为知情人士透露,华为之所没有采用柔宇的产品,是因为“在产能、良品率上都有一些问题,无法满足需要”。
采用传统工艺的几个厂家的数据资料都可以找到,三星柔性屏的良率超过80%,京东方的良率接近60%。但是号称已在国内外储备3000余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柔宇,却始终给不出关键的良品率数据。
在OLED行业,有一种设备的地位堪比芯片制造的光刻机,那就是真空蒸镀机。在OLED量产过程中,蒸镀机被应用于工艺难度极高的“蒸”环节,这一环节决定着OLED面板的品质,因此高端真空蒸镀机对于各大半导体面板制造企业而言相当重要。目前高端蒸镀机正被日本公司Canon Tokki垄断。2017年全年,Canon Tokki规划了七台蒸镀机的产能,三星拿走了五台,一台给了LGD,一台给了京东方。正因为拿到了这台蒸镀机,京东方柔性屏产线才能顺利量产。
柔宇声称自己独立研发的技术路线,完全不需要日本的高端蒸镀机。但公司已创办多年,满产规模超过每年5000万片柔性显示屏的类六代全柔性显示屏生产线,已在2018年6月正式投产,自己的技术到底行不行,是不是该给投资者一个说法了呢?
5、财务数据到底有没有舞弊?
柔宇 科技 这次IPO也揭开了柔宇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
虎视财研在一篇文章中公开质疑柔宇 科技 涉嫌财务舞弊,他们通过招股说明书公布的固定资产数据指出,柔宇 科技 将绝大部分折旧与摊销费用计入其研发费用,不仅夸大其研发投入,虚减了生产成本,并导致其当期毛利率失真,有严重误导投资者的嫌疑。
此外,柔宇还有产销率、流动资金不足等大大小小的问题。面对从技术到市场的种种问题,舆论一直在质疑,但柔宇的投资者尤其是2018年涉足的投资者,是否看出了什么问题来了呢?
也许他们只有等着柔宇 科技 上市后产生“政治经济学溢价”,与中芯国际一道,构成科创板的“一芯一屏”组合?芯片制造还有光刻机等核心技术设备受制于国外,但是我们柔宇全部自研包括蒸镀机在内的高端设备,是不是比中芯国际更有自豪感和成就感?
然而,注册制表面上看放宽了上市准入条件,但监管层的实质审查却是一直在加强,促进IPO企业提高申报质量。
根据规定,在撤回申请后12个月内再次申请境内首发上市的,应当列为检查对象。柔宇也许要等到一年以后再申请上市了。但是无论什么时候,柔宇及其投资人都需要回答这些问题:
自己的技术到底行不行?
良品率有没有上来?
产能利用率能否真正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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