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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股票(东方电子股票股)

更新时间:2026-06-28 21:37:59 股票3年前 (2023-09-21)18
股票作价6.39元/股予以赔偿案件进入全面解决阶段上周六,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法院主持下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公开调解,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的100多名代理律师、投资者代表以及被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恒坤等人均到场参加。第三是赔偿方式以及股票的作价,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赔偿原告损失,股票以每股人民币6.39元计价,依据青岛市中院确定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确定赔偿股票数量。五是获得赔偿损失的原告的诉讼费由东方电子或由东方电子集团代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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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案是什么?

2003年2月8日,曹小妹等7位投资者诉东方电子案已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3年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第一起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民事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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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03年1月9日颁布的《规定》,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应有必要的前置条件,即《规定》第五条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或者"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本案的依据是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烟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峰、原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作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刑事判决,该判决已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依据《规定》第五条,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已进入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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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此次民事赔偿案中,被投资者列为被告的包括: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子原高管隋元柏、高峰、方跃;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由于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权机关至今尚未对东方电子作出虚假陈述的认定和行政处罚,而法院的刑事判决仅指向三自然人,并未认定公司具有单位犯罪,因此,东方电子并不符合《规定》中成为本案直接被告的条件,依据《规定》,投资者无法直接以东方电子为被告提起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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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并不影响东方电子在将来成为被告。《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因此,在法院受理投资者对东方电子的民事索赔案之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东方电子才有可能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承销商因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等,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由上市公司、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承销商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原理,本案中隋元柏等三名高管的造假当属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投资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三名高管因职务违法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审判机关尚需考虑的是,由于我国尚没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三高管的造假行为使东方电子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此引发对东方电子股东的利益的侵害,股东并无诉得赔偿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确定东方电子和三高管的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有所权衡。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规定》第七条,东方电子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东方电子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固然可以作为被告,但是目前公开信息显示,该二民事主体并未受到有关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因此,依据《规定》第五条,并未进入到被诉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将此二民事主体列为本案被告,显有不妥之处。

当然,将来一旦有关机关对该二民事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投资者自可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

东方电子 怎么样

东方电子(000682)近期走平,但大趋势还属上涨,11月9号和12月1号放量带动两拨行情。周五受到5日均线压力未能突破,短线仍存在风险。

关于"东方电子"索赔方面问题(最佳答案追加100分!!)

股票作价6.39元/股予以赔偿

案件进入全面解决阶段

上周六,东方电子(000682)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法院主持下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公开调解,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的100多名代理律师、投资者代表以及被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集团)董事长杨恒坤等人均到场参加。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确定了该案调解的基本框架,并获得了与会代理律师和投资者代表的广泛认可,这也标志着这场旷日持久的民事诉讼案即将进入全面解决阶段。

框架协议基本达成

双方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包含五大部分,涵盖了案件解决中涉及的若干普遍性、原则性问题,为案件的全面解决搭起了基本框架。

调解书的主要内容首先是赔偿主体的确认,要求主体必须为依法确认合格且应予赔偿的原告。第二点内容为赔偿数额依据,确定了在青岛市中法依法确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所计算出的投资差额损失及印花税、佣金、利息,并扣除系统风险后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为调解赔偿数额的依据。第三是赔偿方式以及股票的作价,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赔偿原告损失,股票以每股人民币6.39元计价,依据青岛市中院确定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确定赔偿股票数量。第四点是关于赔偿进程的安排,2007年8月31日之前按上述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东方电子集团应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为原告办理股票过户手续。五是获得赔偿损失的原告的诉讼费由东方电子或由东方电子集团代为承担。

焦点问题得以确认

据悉,庭辩中的焦点问题虚假陈述事实、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已经得到确认。

虚假陈述的三个核心时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分别确认为1997年7月14日即公司1997年中报披露时间、2001年10月12日即央视《中国证券》栏目播出《东方电子原来如此》时间、2001年12月18日即交易量占到可流通股100%的时间。

系统风险将予以扣除的问题也在此次调解中得以确认。由于每个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时间有所不同,因此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将根据每个投资者情况进行个别处理。据法院方面的预计,系统风险约占赔偿标的总额的25%左右。

对于投资差额的损失的计算方法确定为移动加权平均法。据介绍,青岛市中院此前编制的损失计算软件将在损失确定中发挥作用,提高工作效率。

力争9月完成股权过户

东方电子民事诉讼案被告代理律师、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文江表示,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投资者身份和有无恶意交易的这两部分证据的交换与质证,力争在8月底前拿到法院的调解书,并在9月底前完成股权过户。由于基本框架的达成,对于其他投资者的问题,只需要对投资者主体以及有无恶意交易的问题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外,无需像前几次开庭一样,就案件的大量普遍性问题进行质证和庭辩,这将大大加快了案件解决的速度。

基本框架达成后,对于其他投资者的问题,只需要对投资者主体以及有无恶意交易的问题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外,无需像前几次开庭一样,就案件的大量普遍性问题进行质证和庭辩,这将大大加快了案件解决的速度。

先等等吧,有好多人都和你一样,

等审理结束,就一定会说该怎么办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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